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共1164件,给予刑事处罚133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8人。
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年底全国开展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情色信息专项行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扫黄”力度,特别是对制黄、传黄背后利益链的打击力度,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了解,在审理的案件中,有的涉及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如出版社编辑、论坛版主、学校工作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有的涉及特殊的犯罪手段,如通过互联网销售复制的光盘、在国外服务器上建立淫秽网站、在QQ群上共享淫秽视频文件、通过上传淫秽电影BT种子传播淫秽物品、通过开办淫秽情色网站收取会员费用牟利、开办视频聊天网站、组织人员进行淫秽表演、组织未成年人拍摄淫秽片等。
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司法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一批为淫秽网站提供服务和帮助,并从中获利的犯罪分子。
南宁的一家情色场所,用木板隔开的房间仅能容下一张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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