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外国投资者在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外的投资,无需申请外国投资准入许可。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介绍说,新外国投资法构建的是“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引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有利于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赵旭东说,但无论投资领域在清单内外,都需要提交信息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报告三种类别,包括外国投资事项报告、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并规定,报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法律更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做法,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孙继文指出,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赵旭东说,随着外国投资渠道和形式多样化,外资主体的身份认定和外资概念确定出现了新变化。针对这些新变化,新法律统一以资金来源作为判断标准,解决了投资者主体身份认定的问题。
商务部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一新法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以往有何不同?放和管的内容分别是什么?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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