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公司老板 在狗场强奸桑拿女让15岁少女观看
郭某1965年生,河南省孟津县人,高中文化。来福州后,他与妻子在琴亭高架桥附近租了套间,成立一家演艺公司。据郭某交代,当年7月,他租下农科院后山一个院子养狗,叫人在院里及屋里各挖了一个地窖,准备养蛇、变色龙等冷血动物。7月28日晚,他在睡觉前突然想要把小丽及曹某骗到狗场关起来,作长期的泄欲工具。
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给曹某,说要带她到后山高尔夫球场玩,并承诺给她1000元补偿。当天中午,他以演出为由将小丽骗到后山,关进地窖,然后开车去接曹某。到了狗场,他准备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想起小丽,于是将小丽从地窖里放出来,让她坐在旁边观看,好好“学习”,否则就打她。
事后,他没有让曹某穿衣服,并让小丽去隔壁洗澡,洗完澡也不要穿衣服。其间,他将曹某关进地窖,返回屋里要求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小丽说自己正在生理期,只同意穿着衣服抱抱。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要离开了,就将小丽关进地窖。
当晚8点,他回到狗场时发现小丽跑了。他回屋睡到凌晨2点多,听到外面有很多人,就拿走小丽和曹某的手机逃跑。结果,当他逃到晋江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用铁链等工具将小丽与曹某拘禁在地窖中,非法剥夺二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且违背二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要求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对小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以强奸未遂认定。在非法拘禁期间,郭某向曹某索要钱财,在逃离现场时一并带走两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触犯了抢劫罪。
强奸人就算了,还让未成年人旁边观看学习,道德何在?曾经轰动一时的福州狗窖性奴案近日宣判,郭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晋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后郭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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