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3点,依旧是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大法庭,“7·5”公交车纵火案被告人包来旭一审被判死刑。
宣读完判决书后,法官问:听清楚了吗?
躺着受审的包来旭平静地答: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
包来旭的行为,事先预谋,精心准备,主观恶性极深,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将包来旭放火的动机、当天的活动轨迹、放火的经过一一还原。
包来旭常年离家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打工,曾因肺结核病复发于2013年10月来杭州住院治疗。因经济拮据、旧疾复发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包来旭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州作案以扩大影响。
2014年7月4日包来旭在义乌市购买了易燃溶剂天那水、塑料桶及打火机等工具,又将天那水灌装在塑料桶内,并将塑料桶放置于双肩包中随身携带。
7月5日上午,包来旭携上述物品从义乌乘车至杭州。
当日16时许,包来旭行走至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寺附近,在灵隐公交车站登上灵隐开往城站火车站的牌照为浙A3A853的7路公交车,伺机作案。17时许,当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沿庆春路行驶至上城区东坡路口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天那水倾倒在车厢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引发车内大火。
法院认为,包来旭因为对生活不满,在城市繁华地段,人员拥挤的车厢里放火,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1月28日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虽然损失很大,但是幸而没有造成人员死亡。虽然之前有所准备,但是谈不上长期预谋。辩护意见没有被一审法院所采纳。
法院认为:包来旭的行为,事先预谋,精心准备,主观恶性极深,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法定十天上诉期
年后律师将听取包来旭的个人意愿
这是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有十天上诉期。
尽管判决结束当法官问“你听清楚了吗”时,包来旭回答的是“没有异议”,尽管此前他也多次表达过不想上诉的意思,但是庭后律师说还是会再去听听包的意愿,上诉是他的法定权利。
十天上诉期要除去国定假,律师说大致会在春节后再去见一见包来旭。
和上一次庭审相比,包来旭的头发长了,成了寸板,但是脸颊下方长满了红疹子。如果他不上诉的话,那么此死刑判决就将报最高院进行复核。
包来旭的家人始终没有出现,他有父母有兄弟还有妻儿。律师说,曾经在会见包来旭的时候询问过他的意见,要不要通知家人,他说“没有必要”。
在放火的那一刻,包来旭就像一个魔鬼,现在被他伤害的人有好几个“重伤一级”,生不如死。而他自己双脚截肢,远离亲人,躺在那里听闻对自己的死刑判决,又是怎样的感受?
包来旭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庭审时杭州检察院的公诉词说得真好——
父母的养育,亲友的关怀,找到一份工作,有合法的收入,生病了可以到医院治病,在外有远方的家人牵挂,这些看似平淡的生活,尽管波澜不惊,却何尝不是另一种幸福。这样的幸福,包来旭也曾经有过。遗憾的是,他更多的是看到生活中的不顺心、不如意,并把这些负能量的东西,无限夸张,无限放大,最终钻入了违法犯罪的死胡同。
“7·5”纵火案最后一位受害烧伤病人今天出院
12日下午1点20,几位法警推着一辆转运床,来到了浙医二院2号楼6楼,这里是医院烧伤科楼层,下午将要出庭的包来旭就在里面。
病房门口的休息区,坐着七八位烧伤病人的家属。这一次来接包来旭出庭的法警,比半个月前更为谨慎,他们对病房门外的家属们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请大家把手机收一下,不要拍照。”
10分钟后,法警们推着转运床走出了烧伤科的病房,包来旭就躺在转运床上,他上一次被送出病房外,为1月28日的出庭,那一次的他被被子裹得严严实实,头部也被蒙上了,周围的人没法看到他的脸,而这一次,包来旭戴着大大的口罩,大半张脸都被遮住了,眼睛紧闭着,看上去像是在睡觉,板寸头。
“包来旭的情况,和上一次出庭时候差不多,最近都没什么反复。”浙医二院烧伤科主任韩春茂说。
记者上一次在烧伤科采访时,还有两位尚未出院的“7.5”公交车纵火案烧伤病人牵挂着大家的心,他们都是六十来岁的老人,全身的烧伤皮肤在90%以上。
好消息是,其中一位已在一周前出院,另一位也将在2月13日,也就是今天出院。烧伤科主任韩春茂说:“他们的恢复情况都很好,正好都赶上回家过春节了。”
“采用极端手段发泄不满,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来旭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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