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一刀切 55岁也可自愿退
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指出,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通知同时指出,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
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3年前就已延至60周岁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是1978年5月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但在1992年,中组部曾下发22号文,指出县(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区陆续实行了县(处)级女干部、女性专家退休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做法。上海市于2011年,全面恢复执行中组部1992年发布的22号文件,处级女干部、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相应职级的女干部,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其退休年龄可以延长到60周岁。
此外,河北、山东、湖南、吉林、黑龙江、贵州、安徽、宁夏等省区也先后执行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60周岁退休政策。
3月1日起,我国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县(处)级女干部,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将延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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