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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正当防卫轻判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家暴正当防卫轻判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明确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此意见。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有什么新的看点?对司法实践有哪些具体指导意见?昨日,记者特邀湖南一些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看点1 虐待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例: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造成父亲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父亲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

  《意见》: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解读

  曾昕(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主任):现行刑法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适用界限规定不明,实践中通常只是从主观上进行区分,而纯粹主观的认定容易导致裁判不公。

  《意见》出台后,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施暴者是打残打死的心理状态还是仅仅折磨受害人的心态?通常看伤害的部位是否要害、伤情是否特别严重;其次,施暴者经常性、轻微性的伤害行为与突发性、暴烈性的伤害行为显然要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最后,施暴者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立即重伤或死亡与因不堪忍受伤害而自残、自杀对应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看点2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案例:被告人常磊与其父亲常新春及母亲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20时许,常新春殴打妻子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常新春按住妻子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意见》: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

  刘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妇女通常是家暴的受害者,因此需要给予特殊及倾斜性的保护,“意见”明确反抗家暴行为可认定正当防卫,保护了受害的弱势群体。此外,意见还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重申人民检察院可代为告诉的情形,公权力张开关爱的翅膀保护弱势的“小鸡”不受“老鹰”欺辱;申请撤销施暴者监护资格,撤销监护权制度从纸上法律变成救命良方。

  看点3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案例:2014年8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例。2014年3月21日18时40分左右,警方接到报警,永州零陵区潇水河大西门码头附近发现一白色纤维袋,袋内装着一具人体躯干。经走访排查,警方将目标锁定为阿珍(化名)。2014年4月13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阿珍抓获。经审讯,阿珍对杀害其丈夫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阿珍说,丈夫喝多了酒,她为他倒水,未想被对方用钢管殴打。想起十多年来被丈夫虐打的情形,她抢过钢管猛击丈夫头部。

  《意见》: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解读

  唐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意见》未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在“以暴制暴”家暴犯罪中,“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意见》出台,明确了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在情节的认定上也明确了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明确哪些被迫犯罪情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该案中如果阿珍所供属实,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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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公益组织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受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家暴并不只是家事

  中国有句古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家丑不可外扬”思维,所以,家暴被不少人当做家事对待。也正是在这种认知中,很多家暴受害者忍气吞声,这又使得此种暴力现象一再被纵容。

  有调查显示,在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配偶的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暴而解体,并且数据呈现上升趋势。甚至,一些家暴受害者由于不堪暴行,又求助无门,不得已选择犯罪方式结束自己的厄运。

  在我国,虽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禁止家暴的若干原则性规定。但是它们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所以,解决家暴问题的当务之急在于提升外部遏制力。

  去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这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热议。它标志着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而今,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无疑能够增强对家暴的遏制力度。它直白地向全社会诠释:家暴并不只是家事,同时也是国事。

  当然,解决家庭暴力,既要用法,还得用心。用法能提升威慑力和警戒作用,用心能增强家庭之间的沟通效果,从而化解矛盾。也只有刚柔并济,才能有“家和万事兴”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内容简介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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