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
为何罪名非“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案发时间、环境,被告人无明显“加害性”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介绍,所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都对公共安全有一定危害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根据本案案发的时间、所处环境,并无造成加害性的可能。
易胜华表示,涉嫌哪种罪名需看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主观故意,还需考虑造成的客观后果。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过重了,目前的起诉罪名是准确的。
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哪些?
车速、车辆损坏程度、伤者伤情等都会成量刑考虑因素
此前,被告人唐某某的母亲辩称儿子虽然超速,但现场有刹车痕迹,发生事故是因为路滑,并非故意飙车。新京报记者曾就此咨询汽车改装专业垂直媒体改联网创始人吴中华,其认为,仅从现场出现刹车痕迹,并不能判断出车主没有飙车。
昨日,易胜华表示,本案到底属于飙车,还是意外事故,应用证据说话。目前办案机关定性为追逐竞驶,应该是有充分证据的,包括道路两侧监控、路面痕迹推算出当时的车速等。
易胜华同时称,车速、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都可能影响案件量刑,其次,车辆损坏程度、被害女子受伤程度可以反映出车速以及被告人主观上的放任等,因此这些都会成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昨日,“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的两名司机唐某某、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朝阳法院已于同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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