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5月6日,记者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对雷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违禁品罂粟壳740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威路经营的“雷胖子贵州花江狗肉店”内,在供顾客食用的火锅底料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2014年10月22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雷某某藏匿于吧台抽屉和卧室的罂粟壳740克,现场抽取的火锅底料中检测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五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被告人雷某作为餐饮从业人员,明知罂粟壳是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而在火锅底料中添加,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违禁品罂粟壳740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报道:5月6日,记者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对雷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违禁品罂粟壳740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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