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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某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某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某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周某的姨娘李某听见她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某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陶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作为未成年人应该从轻处理;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治疗期间陶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安徽网讯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毁容少女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岩由于需要接受治疗未到场,由其父母到场,陶某家人及代理人均未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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