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多月仍未协商好
5月15日,华商报记者在李先生手机上看到,截至5月12日,他和捡包者的交流短信已有近200条。其中,对方还通过彩信发来了提包的照片,并且同意将报酬降低至1000元。短信中,对方一再要求李先生先给打钱,并称随后会将包放在一个地方,让李先生去取。对此,李先生并不同意。在随后的沟通中,对方甚至说道:“钱我也不要了,包你也别要了”。
“她说1000元报酬时我已经同意给她了,但我担心给她钱后还是拿不到东西,所以我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她不同意,还说如果我实在不同意,她就把东西扔了。”李先生说,对方还称只捡到了包和里面的合同,并未见到身份证和私章等物。
记者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和捡包者联系,但对方一直不接听电话。
“她捡到我的包,我确实应该感谢她,但是到现在都3个多月了,对方还是不归还,我觉得这有点敲诈的意思。”李先生说,他已向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正阳路派出所报案。记者从正阳路派出所了解到,由于李先生的东西属于遗失,无法立案处理。
捡拾他人财物拒还
属不当得利
捡拾到他人财物索要报酬,这种行为恰当吗?5月15日,华商报记者在铜川街头随机采访了几名市民。有人认为,捡拾者归还失物后,失主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能使捡拾者在以后积极归还失物,也能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也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索要报酬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虎认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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