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再次发布微博,对参与此工作的中日合资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国籍身份也提出质疑,认为该公司承担这项业务违规违法。称:“国家档案局《外包安全法》提到:3.2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3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要时提供政审材料。”
而早在2014年就有疑似中唱片的网友通过微博举报,此网友在长微博中称,这些涉密文献母带做数字化处理,中唱片的企业法人交给一家由日方代表掌控的涉外公司,而这家公司并没有相关经验,会导致文献泄密。
明星网讯 6月8日,主持人通过微博质疑,我国珍贵文献母带如此机密的项目,中国唱片总公司居然把它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来完成,并特意艾特北京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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