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蕾
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中央电视台8套、超市发厢红旗店大屏幕等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先生称,2014年6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原告还看到此款饼干由著名影星、导演徐静蕾代言、推荐,遂对其养胃的功效深信不疑。原告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买回产品并食用后,李先生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李先生依赖“江中猴姑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
李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销售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者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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